- 杨立新;
中国民法从100年前"华丽转身"投入欧陆民法之后,一直是以输入国的身份广泛借鉴各国民法的精华,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内容。100年后的今天,中国民法应当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将自己的立法和学术思想推向世界,发挥自己应有的影响。
2012年09期 No.69 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 章志远;
当代中国信访潮的出现是社会转型诱发城乡二元结构断裂、利益主体诉求多元以及社会矛盾激增的必然结果。信访量的急剧增加既无端耗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使社会治理模式与法治渐行渐远。信访"废除论"、"强化论"及"还原论"虽不乏合理因子,但都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当下中国官民矛盾的乱局;信访"改造论"既坚守法治理想也顾全中国现实,是相对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信访底线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行政复议纠纷解决主渠道地位修复、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次渠道地位巩固、行政调解纠纷解决分流功能激活的过程。信访潮的妥善消解,最终取决于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2012年09期 No.69 10-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 廖中洪;
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的规定,不仅内容上过于简练,技术上不甚成熟,其规定所体现出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也存在问题。为此,需要从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与价值追求以及涉及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的诸多方面进行完善。
2012年09期 No.69 18-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 颜运秋;王贺静;
城市容积率是由城市土地和规划管理部门事先制定的,用来限定土地承载容量的指标。在司法实践中,容积率纠纷因为具有主体广泛性、目的公益性、内容预防性和复合性四项特性而成为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纠纷形式。传统的行政处理机制和民事诉讼在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时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妥善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采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成为必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的制度。与传统纠纷处理机制相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案件中呈现诸多优越性。
2012年09期 No.69 26-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 向勇;
宅基地换房不是征收或变相征收,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向流转。宅基地换房是人口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宅基地流转不能走上市交易道路,只能定向流转。为克服现行宅基地换房政策的缺陷,可从法律内涵、原则、法定条件等方面构建宅基地定向流转的法律模型。
2012年09期 No.69 35-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 宁清同;
生态权是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其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它以生态系统为客体,以生态利益为目标,受生态规律制约,具有公共性;从内涵、外延、客体、法益、反映规律等多方面比较,生态权较环境权更能合理地反映人对生态系统之权利和相应义务;生态权应当在宪法、环境资源基本法及其单行法中得到体现、反映和保障。
2012年09期 No.69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 孟庆瑜;
第三次分配起始于个人,也结束于个人,个人构成了第三次分配的需求主体和参与主体。个人可以通过捐赠、消费慈善产品等方式参与第三次分配,但其是否参与将受到自身经济实力、参与意识、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政府的引导培育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在坚持分配正义理念的基础上,法律通过确权、激励、保障、防范和救济五种机制作用于第三次分配。对照这套法律机制的要求,我国必须作出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明确功能定位等有针对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
2012年09期 No.69 52-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3K] - 陈华彬;
德国不动产担保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典型的示范功用。在法制史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经历了由保全抵押权进到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如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体系以流通抵押权为主,保全抵押权为辅。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这一发展轨迹并不代表世界各国不动产担保权发展的潮流或趋势。中国不动产担保权的基本形态是保全抵押权,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对于德国不动产担保权中的流通抵押权的借鉴应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考虑于立法方针上借鉴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下列各点:其一,抵押权的独立化;其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其三,抵押权的证券化。
2012年09期 No.69 62-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0K] - 王珉;王全弟;
股权质押是由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标的物,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而设立的质押。由于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获利能力,股权得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而被广泛运用。然而,《物权法》、《公司法》及相关证券行业规范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且股权质押由于其自身特性存在着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建议立法进一步梳理有关规定,以安全性为基本价值取向,适当放宽发起人及国有股权质押的特殊限制,并通过改进股权设质登记构建完善的股权质押制度。
2012年09期 No.69 77-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 吴凤君;王柯丁;
股份代持是实际出资人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委托他人做名义股东的现象。股份代持中存在着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外第三人相互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并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要区别对待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的责任,规定第三方债权人对股权如何保全与执行,信托制度将成为解决股份代持问题的最终手段。
2012年09期 No.69 82-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K] - 石慧荣;傅赵戎;
车险第三人依法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并可依仲裁条款主张权利;"挂靠保险"中的实际车主具有第三人的地位,可能获得第三者险的保障;车上人员与第三人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2012年09期 No.69 8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K] - 陈晓明;
比例原则是公法领域的根本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现今已成为法治国家衡量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对公民基本权损害是否适度的基本依据。比例原则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刑法目的与刑罚手段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对刑法的运用至关重要,因为它为评判刑法运用的正当与公平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不仅在规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对保护公民基本权更具重要意义。
2012年09期 No.69 91-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K] - 蒋铃;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见解,缘于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等同于民法上的处分行为的误区,使得凡是以借用为理由的诈骗行为都成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占有的见解,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
2012年09期 No.69 101-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