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正法;
随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角色不断明晰,对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的要求已经从“监督什么”转向“如何监督得更好、更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理念与实践需求,顺应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变革,而这些也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践行提供了价值依归。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实证分析可知,现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存在措施缺乏强制力、监督范围缺乏综合性等问题。构建适合本土司法实践的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将监督范围向综合化、全流程转变,通过刚性化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构建系统化与规范化的监督体系,采用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检察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的权与责,有效发挥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2026年02期 No.164 14-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2K] - 崔文星;
关于权利的概念存在多种形式的表达,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自由说”和“利益说”两种类型。“自由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晚近以来,人们试图将两种学说融合起来,将权利界定为利益或自由,但仍然欠缺说服力。换个角度观察,可以发现“利益说”和“自由说”并非相互排斥,利益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利益,而自由属于非财产利益的范畴,因此,“自由说”与“利益说”是相容的,“自由说”可以被“利益说”所包含。也就是说,权利理论的“利益说”具有正当性。
2026年02期 No.164 2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9K] - 姚辉;张宏帅;
针对独任式法定代表人制度所诱发的越权代表乱象,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越权代表规范群,以此规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维护组织体的独立人格。在“代表说”的规范立场下,虽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原则上归属于法人,但在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固有界限、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时,其基于概括性代表权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将被打破,由此引发越权代表规范群的后果规制。在越权代表的后果规制层面,仍应以合同效力判定为关键,此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的规定,将越权代表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使法人能够通过机关决议进行追认,同时也应认可越权代表合同在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下有效。至于越权代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以过错认定为核心标准,在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对人之间公平分配,以此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避免主体利益失衡。
2026年02期 No.164 39-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8K] - 郝丽燕;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损失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当事人真实意思、经济原则等视角出发,诚信磋商应当是预约合同的一般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预约合同才会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这需要通过解释预约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时,阻碍当事人直接订立本约的具体原因扮演重要角色,在考虑该因素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强制缔约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还要求本约合同内容确定或者可确定。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范围,要根据预约合同产生的具体效力确定。预约合同产生强制缔约效力的,损失赔偿并不包括本约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为预约合同指向的对象是订立本约,只有本约合同的对象才是给付。否则就是剥夺了当事人主动履行本约的权利。本约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只可能发生在“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况中。违反诚信磋商义务的,产生因不履行预约的损失赔偿,而不仅仅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2026年02期 No.164 54-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