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富青;
穿透式审判思维系法官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个案创造的规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虚伪意思表示或法律外观权利,审理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与法律形式主义审判思维对立的审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本质在于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通过重构真实法律关系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对民商事法律形式理性局限性的矫正。穿透式审判的二元化思维范式要求法官透过假象看本质,撕去合法形式发现非法目的。法治国家应以优先实现形式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理性为例外。因此,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以真实的意思自治和实质公正为边界,受“商事外观主义”的制约,创制规则须进行充分的合法性证成,从而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民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
2025年06期 No.162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6K] - 赵永琛;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调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百年变局的国内外大势,积极探索,研究提出当前和未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促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要旨在于,全面回顾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我国涉外宪法性法律、涉外经济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国际立法的成就和有益启示,大胆提出我国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路径,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2025年06期 No.162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 廖卫华;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成果,其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无讼”“治未病”的价值追求,形成了具有范式创新意义的社会治理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话语的国际建构可以为全球治理文明转型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制度内涵层面,新时代“枫桥经验”包含“多元主体、刚柔并济、分类管控、阶段防治”的预防性制度实践;“上下联动、综合解纷、挖掘根源、恢复和谐”的整全性解纷机制;“强化结构韧性、促进能力建设、塑造治理过程”的适应性法治模式。在认识基础层面,其具备三重维度的理论共识,包括价值论维度的“以人为本、多元共治、和谐共生”,方法论维度的“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普惠包容”,以及认识论维度契合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主体多元化、方式公正化、对象跨国化”的范式转型需求。这种价值、方法、认识上的三维统一,为构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国际化法治话语体系奠定了学理基础。为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话语的国际建构,应当注重结合国际现有实践提炼制度要素,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和国际调解院等中国主导的国际机制,以“全球治理倡议”指导新时代“枫桥经验”国际化、充分对接现有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机制、搭建多维国际交流平台,以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软实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国际秩序。
2025年06期 No.162 48-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