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三重逻辑

    王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与其三大内涵一一对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遵循,其科学性、人民性和先进性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增强了理论自信、强化了理论自觉、保障了理论自主。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根基,法治本土资源、优秀法治文化和德法共治模式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筑牢了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样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和依法治国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优势,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发展。

    2025年03期 No.159 3-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3K]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 经济体制改革的体制法保障

    张守文;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梳理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监管等重要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各领域的法治保障不足是现存的突出问题,为此,应推动经济体制法的构建和完善,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体制法保障。鉴于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围绕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具体分配展开,应在各领域合理界分各类主体的经济职权,充分落实职权法定原则,并加强相关体制法的制度协调。上述各领域的体制法制度建设具有共通性,尤其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法治现代化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紧密结合。基于体制法的重要性,有必要持续推动体制法的制度建设,并从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等多个维度推动体制法的专门研究,促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2025年03期 No.159 16-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2K]
  • 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刘士国;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2025年03期 No.159 30-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6K]

理论前沿

  •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国际化叙事策略与展开

    许韬;

    为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代表,全球逐渐呈现出“软硬法兼施”或者“硬法化”的立法趋势。立法也是一种叙事,中国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关注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国际化叙事策略,以提升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叙事面临西方话语霸权围堵、自身涉外法治叙事能力障碍以及全球立法共识不足等困境,应采用“立足本土、理念先进;融通中外、普遍认可”的叙事策略,通过“共享、多元、分类”三大策略平衡内外需求,推动全球合作与共识的形成。

    2025年03期 No.159 44-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5K]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制研究

    杨利华;王诗童;

    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机器之心”,不具有个人独立意志,无法承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不宜被拟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辅助人类的创作工具。人类深度充分利用作为创作工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需要在坚持其规范意旨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因应新技术引发作品创作模式的变化而予以适时合理地调整。

    2025年03期 No.159 5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4K]
  • 论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的填补及其限度

    汪湖泉;

    合同标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宏观上导致“柠檬市场”难题,在微观上引发合同质量漏洞。传统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推断当事人应有而未有的合意为路径,难以解决形成合意缺失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相较之下,技术标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第三方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有效纠正质量的不确定性。《民法典》第511条引用技术标准作为填补质量漏洞的“兜底性”规则,旨在通过技术标准合理化定型合同质量事实、精准化评价合同当事人质量行为、有机整合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在实践上,需注意对“质量约定不明确”、不同类型技术标准的差异化引用等规则内容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在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多系统交叉运用导致出现“法律规范性”和“内容可变性”冲突时,需要明确引用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填补的限度,即严守“兜底性”、仅得用于事实认定、技术标准本身也需审查与改进。

    2025年03期 No.159 72-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法治论坛

  • “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解释路径研究

    张新宝;卞龙;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不仅应考虑对公法秩序的破坏,而且需要衡量认定无效对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响,综合判断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而实现对整体法秩序的最小程度破坏。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的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其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了弱势中小企业群体保护、市场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公共利益,并且认定其无效不会对私法秩序造成破坏,通常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否定其效力。但是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小企业故意隐瞒其规模等例外情况,应当承认其效力。同级别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通常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和意思自治,不会损害市场稳定等公共利益,公权力不应介入否定其效力,或者以违背公平原则等否认其约束力,否则会对私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2025年03期 No.159 88-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 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研究

    刘宪权;肖宸彰;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行为,应当以实际许可使用费中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没有实际许可使用费的,应该以虚拟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经营信息的“获取型”行为,或者以经营信息的形成成本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或者以补救费用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若同时存在对技术信息的“获取型”行为与“使用型”行为,应当采用销售利润损失与合理许可费中数额较大的一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

    2025年03期 No.159 103-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 广义和狭义债务关系区分背景下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和加入

    李文涛;

    在广义债务关系背景下,合同关系是包含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形成权、抗辩权、缔约磋商、基础条件、清偿意思、受领意思、合同目的、经济效果等诸多要素的诚信结合体,其表明合同当事人之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地位),而非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简单相加。合同当事人地位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包含法律价值的评价和判断,具有独立之法教义学价值,其可与合同债权、合同债务拆分。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不能简单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和债务移转规则,该处分具有绝对效力,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或担保权利人以及合同受益人会受其影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加入实质上是获得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取得行为,其包含负担债务的负担行为和取得债权的取得行为。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行为无效时,可首先考虑部分无效,然后通过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来处理。

    2025年03期 No.159 116-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 论合同漏洞填补

    杨志利;

    合同是个别规范。合同漏洞填补是个别规范的漏洞填补,与法律漏洞补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大陆法上法院进行的补充性解释和英美法上法院提供的默示规则都具有法官造法的性质。但因为合同是私人制定的个别规范,法院的工作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的意思不可得时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填补并遵守相关限制。合同漏洞填补的材料在两大法系中也大致相同,英美法的默示规则包括制定法上的也包括法院创制的,大陆法上习惯将这两种规则称为任意规范和补充解释,都是根据不同情形而适用,所以它们的序位问题并不重要。

    2025年03期 No.159 131-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青年论坛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规制

    田曳;

    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国际合作的新需求等现实因素,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出新要求。实践中通过不同解释路径适度扩张了刑事保护的半径,以回应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时的入罪困境。作为刑事保护的前提,刑法应与前置法在“商业秘密”的判断上保持统一,对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也应遵循相对统一的标准。就保护法益而言,“复杂客体说”更加符合实践的现实需要,其中市场竞争秩序法益的内容正日益被重视与强调。“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与“违约型”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合法正当的基础获取商业秘密,手段行为的不法性并不会直接影响法益侵害性的高低。除了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外,“情节严重”也应以保护法益为中心,结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现实与潜在影响、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等主客观要素,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认定体系。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民边界时,既应关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构成要件本身的区别,也应关注刑民诉讼程序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

    2025年03期 No.159 147-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4K]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