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 计算法学: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创新探索

    申卫星;

    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建设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二是法学对新兴社会问题的回应能力不足。计算法学的创新建设是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和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生动实践,旨在探索解决此等问题的实践方案。计算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既需要设计科学的培养方案,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也需要学校和院系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还需要为学生们提供国际交流、学科竞赛等平台资源。计算法学既涵盖以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技术为主要调整对象或研究方法的法学研究工作,也涵盖以辅助法律实践为主要目标的计算科学研究工作。从计算法学学科建设的经验来看,未来应当着力推动法学学科与科技发展相融合,改革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交叉学科知识背景的法律硕士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

    2025年06期 No.162 3-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1K]

理论前沿

  • 民商事案件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本质、依据与边界

    郭富青;

    穿透式审判思维系法官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个案创造的规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虚伪意思表示或法律外观权利,审理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与法律形式主义审判思维对立的审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本质在于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通过重构真实法律关系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对民商事法律形式理性局限性的矫正。穿透式审判的二元化思维范式要求法官透过假象看本质,撕去合法形式发现非法目的。法治国家应以优先实现形式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理性为例外。因此,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以真实的意思自治和实质公正为边界,受“商事外观主义”的制约,创制规则须进行充分的合法性证成,从而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民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

    2025年06期 No.162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6K]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赵永琛;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调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百年变局的国内外大势,积极探索,研究提出当前和未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促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要旨在于,全面回顾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我国涉外宪法性法律、涉外经济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国际立法的成就和有益启示,大胆提出我国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路径,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2025年06期 No.162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 论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话语的国际建构

    廖卫华;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成果,其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无讼”“治未病”的价值追求,形成了具有范式创新意义的社会治理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话语的国际建构可以为全球治理文明转型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制度内涵层面,新时代“枫桥经验”包含“多元主体、刚柔并济、分类管控、阶段防治”的预防性制度实践;“上下联动、综合解纷、挖掘根源、恢复和谐”的整全性解纷机制;“强化结构韧性、促进能力建设、塑造治理过程”的适应性法治模式。在认识基础层面,其具备三重维度的理论共识,包括价值论维度的“以人为本、多元共治、和谐共生”,方法论维度的“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普惠包容”,以及认识论维度契合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主体多元化、方式公正化、对象跨国化”的范式转型需求。这种价值、方法、认识上的三维统一,为构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国际化法治话语体系奠定了学理基础。为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话语的国际建构,应当注重结合国际现有实践提炼制度要素,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和国际调解院等中国主导的国际机制,以“全球治理倡议”指导新时代“枫桥经验”国际化、充分对接现有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机制、搭建多维国际交流平台,以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软实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国际秩序。

    2025年06期 No.162 48-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2K]

专题研究

  • 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责任制度研究

    付大学;

    作为“守门人”的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承担更重的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责任理论经历了从雇主责任向“守门人责任”的演进,为界定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数字守门人”,此类平台不仅负有维护公平竞争之责,亦需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对平台内商业用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第三方责任。在供给侧,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凭借其数字私权力,能够对平台内商业用户实施监控、指令与惩罚,此系其承担第三方责任的法理基础;在需求侧,平台滥用技术与算法优势影响消费者行为,构成其承担第三方责任的现实必要性。建议在现有第三方责任条款基础上,增设针对“数字守门人”的第三方责任条款,责任形式宜采用无过错的补充连带责任。

    2025年06期 No.162 65-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4K]
  • 算法价值观的法治化建设研究

    张永忠;

    强化算法的伦理治理需要加强价值观建设,这是防止算法异化以保障数字经济社会安全,消除算法伦理风险以实现智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当下,算法伦理治理面临着价值观多元模糊的挑战、算法不透明所带来的育成与监督黑箱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法治难题。我们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构筑适应算法应用场景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价值观规范内容体系,明确算法设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价值观加载义务,建立算法价值观育成机制,完善技术正当程序,推动形成算法价值观的协同监管格局。

    2025年06期 No.162 76-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3K]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司法诉讼的裁判困境与路径研究——基于对296个诉讼案例分析

    倪楠;丁元;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由交易规则和平台服务协议构成,在平台交易秩序监管需要和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推动下,表现出准公共属性,并使平台经营者具有平台自治权。在理论界,由于平台规则存在格式合同说、自治规则说、管理规则说、交易习惯说和章程说等不同观点,致使当前平台规则诉讼呈现出效力、属性、认定标准多样化的样态。在对已生效的296个诉讼案件分析中,发现平台规则诉讼存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经济属性与管理属性不加区分、商业性与消费性条款审查标准混同以及平台规则超越法律规定的状况。对此,应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展开系统性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2025年06期 No.162 89-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法治论坛

  • 数据安全风险与刑事治理评估机制

    张勇;李芬静;

    风险评估是量化测评社会风险的路径方法,风险评估要素则是指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发生于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需要具体实施和风险处置机制加以保障。我国已建立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重要数据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尚须构建贯穿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全过程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评估的基本要素、评估阶段、具体实施及风险处置等内容。在数据安全风险刑事治理领域,也需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针对数据安全刑事治理体系进行整体评估,主要包括评估指标体系化、评估主体多元化,以及定性与定量评估方法等方面。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不同层面,分别对数据犯罪的罪刑设置和定罪处刑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的成本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专项评估,从而促进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2025年06期 No.162 102-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 警务治理中AIGC技术的风险规制

    阮林赟;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在犯罪预测、证据分析等警务场景中展现出显著效能,但其算法黑箱、数据偏差与技术依赖特性正引发技术、伦理和制度三重风险。通过解构AIGC在警务治理中的风险图谱揭示传统规制范式在应对技术自主性、资本渗透性及全球扩散性时的结构性困境。提出“主体—层级—时序”三维分析框架,构建差异化规制矩阵和全流程监管体系。通过“价值嵌入—监管创新—治理赋能”的范式迁越路径,推动AIGC从全球风险源向治理赋能器的质性跃迁,为数字时代的警务治理提供兼具理论创新性与实践操作性的中国方案。

    2025年06期 No.162 116-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0K]
  • 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兼评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3款第3项

    雷艳珍;

    杂交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需要反复运用父本与母本的繁殖材料,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将授予亲本品种权作为间接保护杂交种的制度途径。尽管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授权亲本的效力仅限定于以商业目的进行的杂交种生产行为,但司法实践已凸显出扩张其保护环节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及国际条约已将授权亲本的权利延伸至杂交种的销售、许诺销售等后续流通环节。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幅拓展了授权亲本的权利边界,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扩张保护的需求,并积极推动与国际规范的衔接。借此次条例修订的契机,应深入开展对“品种”概念的规范界定,推动分子标记法在品种身份识别与侵权认定中的系统性应用,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范程度,强化种业企业创新激励的制度保障。

    2025年06期 No.162 131-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2K]

法律评注

  •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评注

    周晓晨;

    《民法典》第1177条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可分为“适法自助行为”与“不适法自助行为”;不适法自助行为又可分为“假想自助”“过当自助”与“超期自助”。民事主体通过实施自助行为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除受害人本人可实施自助行为外,基于某种制度可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他人也可实施自助行为,如无因管理人。“国家机关”包括纠纷的终局处理机关与中间处理机关。“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将来无法或者难以找到债务人;在个案中,对于债权人将来找到债务人的难度大小,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亲疏程度、是否存在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等情形加以认定。“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非适法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而是自助行为持续适法的要件。实施自助行为后权益即刻得以实现或者实施一时性自助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事后无需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第2款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过当自助场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应为第1165条第1款;超期自助和假想自助的行为人也依第1165条第1款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06期 No.162 143-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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