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逻辑、核心要义与建构路径

    李本灿;

    在充分借鉴域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精细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在方法论上也逐步完成了教义学化的转型,但理论体系的精致化不是目标,法教义学也具有明显的实践导向。这提示我们,要提高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无论是我国厚重的历史资源,还是域外的法治文明,都可以为此提供学术滋养。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涵是知识生成的主体性和体系性,即强调从实践到理论的知识生成,同时避免制度的回应性和理论的碎片化。刑法教义学强调对本国实定法规范的尊重,具有显著的实践面向,且强调知识的体系性,完美契合了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涵,因而应当成为未来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工具。自主不意味着孤立、排外。我们既要保持主体性,牢牢把握中国问题与话语主导权,避免简单的理论移植和话语依附,也要保持开放的姿态,以全球视野和历史眼光广泛汲取文明精华。这既是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我们应当自觉承担的学术使命。

    2026年04期 No.166 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9K]

理论前沿

  • 反跨境腐败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体系

    封利强;

    反跨境腐败法是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定位来看,它兼具反腐败特别法、涉外反腐败法、跨境腐败治理基本法等三重属性。反跨境腐败法的制定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考虑其与我国现行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兼容性,同时兼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此,对“跨境腐败”的界定必须以“公权力的滥用”为核心判断标准,将公职人员的跨境腐败行为作为法律规制的重点。同时,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和开展国际合作,也有必要将我国企业和个人向境外公职人员行贿纳入规制范围。在制度构建上,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党对反跨境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并确立监察机关作为主管机关的地位;二是完善跨境腐败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境外企业廉洁合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跨境腐败;三是完善反跨境腐败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加大对跨境腐败的惩治力度。

    2026年04期 No.166 18-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1K]
  • 智能司法时代“类案同判”的规范内涵及异化风险防范

    俞锋;

    “类案同判”是我国司法政策框架下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核心机制,其法理正当性源于“能够统一法律适用、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平衡裁判者权责关系”等现实功能。在智能司法转型下,针对“类案同判”的技术赋能虽提升了裁判效率,也引发了“法律论证简化、法官主体性消解及算法隐性不公”等异化风险。通过确立“形式、实质、价值”三层认定标准,可系统辨识“类案同判”异化风险的生成逻辑,防止司法统一性追求对法律解释生态的挤压、结果导向思维引发的推理或然化以及法官主体性消解现象等。基于此,应推动“类案同判”思维从追求形式一致转向服务法律正确实施;确立开放性的类案认定标准,使之融入实质性判断和价值判断;并从层次化检索、对抗性算法设计与梯度化参照效力方面进行制度优化。最终,使该机制在技术赋能中回归其辅助依法裁判、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本位。

    2026年04期 No.166 35-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7K]
  • 《民法典》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困境破解——以救济权为解释思路

    王康;

    《民法典》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存在理论阐释和规则适用难题,应从混合主义担保模式的内在冲突中寻找原因并探索解决方案。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为代表的功能主义担保制度,其理论塑造和规则设计思路与形式主义担保存在明显区别。《民法典》立法者选择了务实的混合主义担保模式,即维持形式主义框架,并通过“嫁接”方式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该模式下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并存,二者在担保性质定位、效力规则和实现方式上存在矛盾,并造成了非典型担保制度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应跳出“非典型担保是不是担保物权”的逻辑陷阱,并将非典型担保权解释为救济权中的形成权;基于该权利,担保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改变财产权利状态或相关法律关系,以保障和实现债权。救济权定位可产生一系列解释效应,包括化解非典型担保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合理解释所有权类型担保的“双轨制”规则,理顺非典型担保的效力规则等。这一解释思路不仅能够化解混合主义模式下非典型担保的规则冲突,还可弥合两大担保模式的理论逻辑矛盾,从而兼顾实用功能与形式理性,有助于实现《民法典》担保制度现代化、本土化的理论重塑。

    2026年04期 No.166 52-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专题研究

  • 论在线行政行为证明对象

    徐继敏;

    行政行为证明对象原本为法律要件事实,包括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在线行政行为证据材料资源化、证明活动协作化、自动化和智慧化,不同于传统行政行为主要由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线行政行为借助数据资源可以采用直接认定、核对、比对、大数据报告、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等认定案件事实。在线行政行为证明对象不再是法律要件事实,而是清单列明事实,包括政务数据系统未载明的事实、行政程序参与人对政务数据有异议的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大数据报告、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是案件事实的大数据分析认知,在在线行政行为案件事实认定中宜发挥重要作用。

    2026年04期 No.166 67-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2K]
  • 数字形式主义的行政组织法机理及其规制

    张洪亮;

    数字形式主义是部分行政组织在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中,为追求虚名政绩,脱离实际,故意、过失实施无法产生实际效能的履职行为。以组织效能原则中的组织有效性要求为导引,可将数字形式主义划分为脱离数字政府建设有效性、应用有效性、管理有效性三种基本形态。数字形式主义生成的行政组织法机理在于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职能设定错位,职责配置不当,协同关系缺位。为此,需要将高效能保护公民权利明确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法定职能,提高政府数字化转型职责体系的适配性,完善对政府数字化转型协同缺位的三重追责机制,全面展开对数字形式主义的行政组织法规制,系统提升政府数字化转型效能。

    2026年04期 No.166 80-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8K]
  • 数智时代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调适

    梅扬;

    数智技术对传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框架造成一定冲击,推动其步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这一冲击主要表现为专业论证弱化导致偏离技术理性、公众参与制度虚化侵蚀平等价值以及审查范围局限叠加风险治理加剧等。通过将数字人权理论、风险社会理论以及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融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框架之中,可以发现数智时代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亟需专家提供更为缜密的论证、民众实现更深层次的参与以及决策过程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查。为此,可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机制、优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体系,有效应对数智技术带来的挑战。在现阶段数智化实践整体呈现“强辅助、弱主导”特征的背景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调适也应把握适度原则,具体体现在价值判断不可替代、法定程序不可简化以及风险责任不可转移等方面。

    2026年04期 No.166 93-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4K]

法治论坛

  •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刑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刘宪权;余越洋;

    数据资产基本概念的确定应当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导向。数据资产的权利主体不应当仅限于法人。数据资产的效益范围应当有所限定。数据资产具有经济性、可支配性以及秩序性三大根本属性。现行刑法主要保护技术型数据资产、财产型数据资产以及个人信息型数据资产。计算机犯罪罪名无法完全评价侵犯数据资产的手段行为,也无法评价数据内容层的法益侵害结果。财产犯罪罪名无法规制所有侵犯数据资产的手段行为,侵犯数据资产行为也未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满足数据资产的保护需求。应当确立数据资产的分置性保护原则,适当调整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解释路径。应当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修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以完善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2026年04期 No.166 106-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4K]
  • 股东出资义务债法适用的局限与突破

    钱玉林;

    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给付义务,具有债的属性,民法上债的规定对股东出资义务有适用的余地。在实践中,民法上债的规定适用于股东出资义务方面,主要是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和债的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两种情况。在未尽出资义务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资义务的免除和抵销等场合,债法的适用存在局限。股东出资义务不同于一般债务。公司财产和股东有限责任创设了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而资本充实是有限责任的前提。公司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财产法。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以债权形态而享有的公司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标的的公司责任财产。只有完成资产分割,股东和公司各自的债权人才能分别仅向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在股东未出资的场合,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这一公司责任财产主张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既可能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也可能发生规范竞合,甚至《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补充适用。

    2026年04期 No.166 119-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8K]
  • 行政检查的功能定位与法治进路

    陈志远;

    行政检查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治理工具,承担着监督守法、防范风险、维护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关键职能。在风险社会治理、数字技术赋能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多重背景下,行政检查正经历从“处罚依附型”向“预防主导型”的功能变迁,但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存在显著张力。当前我国行政检查功能实现面临法律性质模糊、权力设定冲突、程序规制薄弱、数智赋能不足等现实困境。立足行政法治现代化与治理效能提升目标,应重塑以保障实施为基础、风险预防为核心、行政服务为拓展的行政检查功能定位体系,通过明晰法律性质、完善规范体系、优化程序控制、创新检查机制、健全数智赋能等路径,推动行政检查功能定位高效实现。

    2026年04期 No.166 133-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7K]

青年论坛

  • 论债权人撤销权中“连环撤销”规则的必要性及出路

    欧阳陈宇;

    由于我国法未明文设置“连环撤销”规则,故连环交易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其限度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难题。司法实践试图通过恶意串通、法律行为解释、善意取得等规则解决连环交易中的责任财产保全问题,但皆具有难以弥补的缺陷。事实证明,只有通过“连环撤销”才能妥当解决上述问题。在立法暂时欠缺“连环撤销”规则的背景下,对《民法典》第538条与第539条中“债务人的行为”的解释,应采“由债务人作为开端的损害责任财产的行为”之理解;而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解释宜目的性扩张至后手交易的“转得人”,如此方可为“连环撤销”的司法判决提供解释论的正当性基础。

    2026年04期 No.166 147-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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