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总体格局论”

    江必新;戢太雷;

    党的二十大报告原创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大论断。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承上启下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大论断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与丰富的理论内涵,可以将其概括为“总体格局论”,包括中国特色方向道路格局、理念价值格局、基本任务格局、工作格局、推进格局和法治保障格局等六个理论板块。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总体格局论为根本遵循,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守正与创新相辅相成、体系建构与与时俱进同向发力、宏观设计与微观落实统筹推进、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齐头并进、全民守法与抓住“关键少数”共同推动,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2025年04期 No.160 3-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3K]

理论前沿

  • AI技术背景下涉“虚拟数字人”的民事权利认定

    李昊;徐耀铭;

    新技术形态下的虚拟数字人“类人化”实现了“由拟人形象向真人形象、从单向功能到交互功能”的突破性发展。虚拟数字人形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形象与真人的趋近程度与独创性大致呈反比关系,以复刻特定自然人(或逝者)的肖像为目标的虚拟数字人静态形象不构成美术作品。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事实上是“中之人”的表演,有关表演者财产权利归属基于特定关系归于本人或雇佣主体,而表明身份等人身权利须受必要限制。GenAI型虚拟数字人的生产内容(包括音乐、形体表演及文字、绘画等作品)具有可版权性,而版权归属分配以当事人约定为先,尤应注意格式条款规则的运用,若无约定原则上归属于使用者。为了防止因外观近似混淆引发欺诈行为,确保市场对GenAI型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公平定价,应当强制GenAI型虚拟数字人运营者对AIGC进行标识。作为现实中民事主体在虚拟世界的数字交往化身,虚拟数字人可能成为民事主体某些人格利益延伸的载体,但前提在于特定民事主体与虚拟数字人在对应性、一致性上的满足。

    2025年04期 No.160 16-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3K]
  • 论数字形象权——基于数字人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的证成

    徐伟;

    数字人是结合了真人形象和人工智能技术而形成的数字化形象。既有的具体人格权无法有效保护数字人:适用肖像权保护数字人面临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不足的问题;适用个人信息权保护数字人面临权利诉求不匹配、权利财产属性的来源不同、规则需求不同以及无法解决权利人通过数字人获利问题。数字人应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基于该客体可创设数字形象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这符合人格权客体的历史变迁规律、客体属性决定权利属性的法律原理、能够真正反映权利人的利益诉求、能够更好地将伦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纳入考量。真人是数字形象权的权利主体,其享有数字人制作权、使用权、商业利用权、解释说明权、更正权、解除权、删除权等。数字形象权与肖像权的适用应采权利竞合,与个人信息权的适用须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与名誉权的适用应采权利聚合。

    2025年04期 No.160 3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3K]
  • 数字复活的法律规制

    王琦;

    数字复活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逝者的数字人,其具有满足人情伦理、丰富数字身后事产业以及助力数字文博等多方面价值,应当受到允许。但是数字复活也有遭受滥用的风险,法律应加以规制,明确其发起依据和运行界限。首先,发起数字复活需要专门依据,包括三种,分别是本人的有效生前安排、近亲属的追思纪念以及人格权合理使用,基于后两种依据生成的数字人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对数字人的商业性使用限于本人生前做出安排的情况。其次,数字人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法、人工智能监管法规、著作权法以及平台规则的规定。最后,数字人同样可能成为他人侵害对象,相关主体可以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2025年04期 No.160 4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专题研究

  • 论优先股股东之股息权

    王东光;

    优先股股息权原则上属于成员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其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后续的利润分配决议;在破产重整及清算的语境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权应视为最后一级债权。公司有权就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做出商业判断,但公司的判断权不能造成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失衡,在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宣派股息之决定并不导致非累积优先股股息之丧失。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是否进行了股息宣派,公司清算之时都应当以可供分配的全部剩余财产支付拖欠的优先股股息,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息之支付以余存的利润为限。

    2025年04期 No.160 63-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3K]
  • 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雷兴虎;沈友平;

    新《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的但书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经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法院对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的裁判标准分歧较大。因此,亟需厘定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在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应以股东资格此种公司团体中的身份权为客体,以继承法规则为底色,并注重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言之,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权中部分身份权(如表决权)的继承,但不得排除或不合理地限制股权价值的继承;公司章程可以限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主体,但不得违反法定继承顺序;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相关规定的修改原则上对合法继承人不产生拘束力,但合法继承人同意的除外。

    2025年04期 No.160 76-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3K]
  • 未届期股权转让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司法判定与出资义务承担路径

    薛波;

    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出资义务情形,司法裁判可以综合以下因素判定: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交时市场估价和成交价比较;未届期出资义务占股比例和份额;股权转让时机;股权转让后实际持股状况;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股权转让对公司偿债能力之影响;转让股权时公司的经营和负债情况。“恶意串通”转让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路径包括两种:一为传统民法路径。股权转让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无效后的出资义务承担,需要根据股权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而定。如果双方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权属尚未转移,则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如果股权权属已经转移,则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另一为公司法路径。当事人“恶意串通”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应当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判定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基于出资加速到期后的出资违约事实,董事会负有出资催缴义务,其应当督促转让/受让股东及时缴足出资;此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可类推瑕疵股权转让规则要求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04期 No.160 90-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3K]

法治论坛

  • 系统论法学下环境法的整体系统观及其实现路径

    欧阳恩钱;

    环境法的整体系统观是基于对环境法整体系统性的认识而形成的观念。系统论法学坚持法律的自创生和区分,以“系统/环境”替代“整体/部分”。环境法是法律系统分化出来的子系统,整体性指环境法作为子系统与它的环境的差异统一,系统性指环境法与它的环境之间的动态关联。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是环境法系统分化的产物,它们之间互为系统与环境。偶联性和差异性是“动态关联”的基本特征,不存在理想的完全一致或一体化。整体系统观下的环境法实践是一种“共生式”环境法治,目标导向是它的运行机制,也勾连环境法治的运行和生态环境系统整体存在的事实。

    2025年04期 No.160 105-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9K]
  •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守法促进路径选择——以执法促规范主义守法之审视

    黄秀蓉;

    我国环境守法现有的主要样态是工具主义守法,面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暴露出其内在不足。通过执法过程促进规范主义守法,是因应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而构建执法、守法“一体化”体系的关键,也能有效回应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环境守法提出的具体要求。为此,环境法有必要在“规划法学”的认识方法论下,迈向“精巧规制”,将说服作为所有执法活动的基础环节,强调守法帮助关系并且发挥第三方参与的守法促进功能。

    2025年04期 No.160 119-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5K]
  • 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分层建构

    薛贤琼;

    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批复基本延续了既有做法,赋予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以绝对优先效力,但既有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事实物权理论、生存权理论均难以证立其正当性。新批复基于解决特定实践问题的立法政策考量,是落实“保交楼”政策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房消费者的不同权利应当不加区分地进行一体化处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房屋交付请求权作为物权化的权利能够绝对优先实现。相反,作为金钱债权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仅能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获得相对优先地位。

    2025年04期 No.160 132-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0K]

青年论坛

  • 自动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偏离及其优化进路

    孟李冕;

    自动行政答复,指行政机关使用计算机科技实现行政答复的自动化。无论是基于检索原理,还是基于大模型原理,自动行政答复皆无法律拘束力。然而,基于检索原理的“简单性”,以及基于大模型原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法性的偏离。特别地,对相对人有利的合法性偏离,可能引致行政处罚。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应对优化。制度方面的优化,以相对人保护为目标,聚焦于相对人遵循对其有利的错误答复而做出违法行为的情景。经由信赖保护的原则进路,以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进路分析,可知行政机关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技术方面的优化,以行政机关提升为目标,主要包括增设获取记录的功能和提高转译准确度。

    2025年04期 No.160 146-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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