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宝;卞龙;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不仅应考虑对公法秩序的破坏,而且需要衡量认定无效对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响,综合判断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而实现对整体法秩序的最小程度破坏。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的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其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了弱势中小企业群体保护、市场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公共利益,并且认定其无效不会对私法秩序造成破坏,通常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否定其效力。但是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小企业故意隐瞒其规模等例外情况,应当承认其效力。同级别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通常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和意思自治,不会损害市场稳定等公共利益,公权力不应介入否定其效力,或者以违背公平原则等否认其约束力,否则会对私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2025年03期 No.159 88-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 刘宪权;肖宸彰;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行为,应当以实际许可使用费中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没有实际许可使用费的,应该以虚拟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经营信息的“获取型”行为,或者以经营信息的形成成本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或者以补救费用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若同时存在对技术信息的“获取型”行为与“使用型”行为,应当采用销售利润损失与合理许可费中数额较大的一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
2025年03期 No.159 103-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 李文涛;
在广义债务关系背景下,合同关系是包含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形成权、抗辩权、缔约磋商、基础条件、清偿意思、受领意思、合同目的、经济效果等诸多要素的诚信结合体,其表明合同当事人之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地位),而非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简单相加。合同当事人地位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包含法律价值的评价和判断,具有独立之法教义学价值,其可与合同债权、合同债务拆分。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不能简单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和债务移转规则,该处分具有绝对效力,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或担保权利人以及合同受益人会受其影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加入实质上是获得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取得行为,其包含负担债务的负担行为和取得债权的取得行为。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行为无效时,可首先考虑部分无效,然后通过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来处理。
2025年03期 No.159 116-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 杨志利;
合同是个别规范。合同漏洞填补是个别规范的漏洞填补,与法律漏洞补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大陆法上法院进行的补充性解释和英美法上法院提供的默示规则都具有法官造法的性质。但因为合同是私人制定的个别规范,法院的工作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的意思不可得时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填补并遵守相关限制。合同漏洞填补的材料在两大法系中也大致相同,英美法的默示规则包括制定法上的也包括法院创制的,大陆法上习惯将这两种规则称为任意规范和补充解释,都是根据不同情形而适用,所以它们的序位问题并不重要。
2025年03期 No.159 131-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