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本刊特稿

  • 论空虚所有权——兼论上位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

    徐国栋;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间。在中世纪,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上位所有权的概念取代,后来又发展出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到近现代,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典采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甚至在英美法中,空虚所有权也以剩余所有权的名目存在。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中,奉行用益权所有权负担说,肯认经受了此等负担的所有权仍具有完整性,故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这些国家为了征税的需要或算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需要,也要以数学方法计算出用益权与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比例,所以,实际上承认了空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主流学界不承认空虚所有权,导致法院不能利用空虚所有权与居住权的两分解决同居困境等问题,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司法解释二确立空虚所有权概念,补上确立了居住权而未确立空虚所有权的短板。

    2026年01期 No.163 3-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6K]

理论前沿

  • 论法教义学与制定法的互动关系——以刑法再法典化为视角

    江溯;

    依据规范与事实的距离,规范形态存在着“判例法/类推方法”“法教义/演绎方法”两种理想类型。在比较法上,《德国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都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的光谱上追求“黄金比例”的法典编纂尝试。前者更注重条文的抽象性,从而为刑法教义学留存了较大的作业空间;后者则强调条文的具体性,追求刑法典自身的完备性与明确性,以确保法典能够自成一体。在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影响下,当前我国的讨论也潜移默化地以德、日刑法典为范本,而忽视了对立法理念的系统性论证。这样的法典化构想无法证成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动因,也为司法者课加了极大的知识与论证负担。《模范刑法典》虽然已接近于黄金比例,但也存在着抽象性不足的瑕疵,削减了学术参与的空间。我国刑法再法典化需要在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指引下,建设一部全面的刑法典,推动已然形成共识的法教义与裁判规则积极地进入法典,纾解司法者的论证负担。

    2026年01期 No.163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1K]
  • 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依据与体系建构

    范志勇;

    为平衡破产与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各国破产立法普遍对担保物权予以限制。以权利冲突理论为基础,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依据系统展现为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交界处的必要容忍义务、合意约束、破产征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应由破产管理人以公允的立场主导担保物权的变现程序。担保物权人具有全面配合破产程序进展的必要容忍义务,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人行权的自动中止规则,其应适用于各破产程序中。对于超越必要容忍义务范围的场合,可以针对担保物权展开合意约束,在消灭担保物权方面具有适用价值。针对破产个案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公权力有参照征收法理介入担保物权行权过程的正当性,但须给予担保物权人以充分的补偿。

    2026年01期 No.163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9K]
  • 论网络社会救助平台衔接机制的法理逻辑与完善路径

    李德健;

    以物质帮助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理念与社会救助法的公平原则为以网络政府救助平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代表的各类网络社会救助平台的衔接机制提供了法理基础。现有社会救助制度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一般衔接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项衔接机制有所涉及,但其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且对网络社会救助平台专项规制不足。这使得网络社会救助平台领域的政府部门、平台方、慈善公开募捐者等相关方之间存在各自为政、信息壁垒等问题,有损网络社会救助的实效性与公平性。未来应基于以物质帮助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理念与社会救助法的公平原则来系统建构网络社会救助平台衔接机制,细化政府专项平台搭建、信息共享与协助救助职责,确立受助人知情同意下政府救助在先原则,创设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慈善公开募捐者信息共享义务,确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筹款标准控制与特殊困难人员强化保障义务,以及发展三类平台对受助人信息隐私等信息权益严格保障义务。

    2026年01期 No.163 48-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

专题研究

  • 诉讼程序视角下违约金请求的应对和审查——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6条为对象

    郭小冬;

    被告要求酌减违约金数额的主张应是否认而非抗辩。即使被告未提出酌减要求,法院也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资料依职权主动审查,但向被告释明的做法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因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被告因客观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即作出判决的,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可能。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主张酌减违约金的,法庭查明事实后,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分被告是否到庭参加过一审程序,或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此为两审终审制立法目的之要求。无论是改判还是重审,判决既可能是支持被告酌减的主张,也可能是支持原告请求的数额。

    2026年01期 No.163 60-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 实体与程序交互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任重;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面临四重解释困境,且在程序化过程中引发排异反应,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元化即为突出例证。通过回归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本质,借助“管理权→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可被纳入程序事项并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实体法特别授权。《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为债权人证明代位权法定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较证明责任倒置更有利于落实债权人保护之立法政策。诉讼实施权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有效规制债务人和相对人滥用管辖和仲裁协议等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可管辖、仲裁协议对代位诉讼的约束力更有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以被代位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可为诉的合并(债权人诉债务人、债务人诉相对人)、共同诉讼(其他债权人)以及生效判决向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代位诉讼的模式变迁有助于其科学融入实体与程序交互的中国自主民事法学知识体系。

    2026年01期 No.163 74-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5K]
  • 实体程序协同视角下起诉解除后撤诉的审查与效果——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为核心

    刘子赫;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通知解除权的普通形成权性质和通知行使方式,对诉讼外自行通知解除和起诉解除一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专门对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解除时间作出规定,认为撤诉后不发生解除效果,释义书解释增加了解除权行使须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条件,与《民法典》规定形成冲突。从实体法保障相对人信赖目的出发,可将起诉解除后撤诉区分为撤回意思表示型撤诉和撤销意思表示型撤诉,前者应在起诉状副本发出前完成,或在发出后及时向被告撤回解除表示;后者则限于被告尚未形成信赖或未造成损失可撤销的情形。对撤回、撤销意思表示的判断,可以内化于撤诉许可裁量中,保持撤诉与解除通知不生效力的一致性,排除不可撤销与双方和解的情形。实体法需要关注诉讼场景,诉讼行为亦不在实体法评价范围之外。

    2026年01期 No.163 94-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法治论坛

  • 网络犯罪视野下对社交媒体取证规范性研究

    韩旭;樊刘佳;

    随着网络技术移动化和社交化发展,社交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的主要平台,社交媒体数据也因此成为当下最具价值的资源之一。实践中对社交媒体取证主要采取电子设备取证及网络取证两种模式并存的取证策略,突破现有的物理取证空间并拓宽取证时间,为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但同时社交媒体取证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网络公司的配合取证义务对数据隐私权造成一定冲击、新取证方式致使传统证据固定方法失效并带来溯源分析新难题。同时,不公开的社交媒体数据也亟须增补取证规则。为迎接新挑战,应把握“前端控制—中端完善—后端维序”的节奏优化社交媒体取证,规范社交媒体取证各主体行为,从完善冻结数据规则、转变“先取后固”取证理念以及增加不公开社交媒体数据的取证措施方面更新取证方式,并分级构建非法电子证据排除措施,以完善现有的证据采集体系。

    2026年01期 No.163 108-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机理、风险与防范

    刘甜甜;

    综合认定强调对间接证据、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以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优势的发挥,有效实现了对印证证明的纠偏和优化,成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题的重要方法,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动我国刑事证明体系走向层次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综合认定却与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方法被错误扩充等潜在风险相伴生。基于此,除了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始终坚守证明标准、明确推定与概率型抽样取证不应被视为综合认定的具体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细化综合认定规则、吸纳新证据类型以及强化法官与被追诉人释明说理义务等进行体系化完善。

    2026年01期 No.163 121-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2K]
  • 涉海“公益维护”疑难案件的类比法律适用研究

    钭晓东;邱祥;

    涉海“公益维护”疑难案件的依法裁判有助于新时代中国特色海洋司法体系的建成以及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了有效破解涉海“公益维护”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法官应当优先通过类比法律适用填补涉海法律规则的漏洞。在涉海“公益维护”疑难案件的审理活动中,法官通过相似性判断将拟适用的法律规则扩张适用到类似案件,不仅保障裁判依据的法定性,也践行了“类案同判”的司法正义要求。同时,为了保障涉海“公益维护”疑难案件类比法律适用活动的正当性,诉讼活动参与人应当满足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要求。法律论证理论不仅为类比法律适用活动提供了一个形式化的推理结构,也有效化解了相似性判断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难题,确保了推理过程的有效性和推理前提的正确性。

    2026年01期 No.163 133-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7K]

青年论坛

  • 公司公积金用途的解释论重构——以《公司法》第214条为中心

    宋春雨;

    《公司法》第214条承继原《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明确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以及转增资本等用途,但在解释论视域下该规则仍存在着双重面向的适用困境。一方面,公积金的三项用途是否一体适用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另一方面,公司能否将公积金用于第214条未列明的领域。理论上,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源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具有盈余公积的属性,公司可以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任意弥补前期经营亏损;而资本公积金来自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在弥补亏损方面应受到顺位和类型上的相应限制。考虑到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为公司自治事项,不属于资本维持原则下的规制射程,因而其用途可以扩张至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自治程序下转为“未分配利润”科目,实现利润分配之效果。为此,《公司法》第214条的解释适用,应当区分不同公积金的来源及功能,进行类型化重塑。

    2026年01期 No.163 147-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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